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下同)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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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继承或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并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转让的;
(四)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政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
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申请租住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核表:
1、书面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
4、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5、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条件的,与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回购价款。
(三)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房产管理局名下。
(四)原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应自收到回购价款之日起7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交予市房产管理局。
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2、结(离)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5、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家庭成员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6、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政府收益价款计算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三)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交纳政府收益价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缴纳政府收益价款证明到市房产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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